1839年,法国的达盖尔发明出了照相机,从此以后,人们可以用照片来记录美景、事件,经过多年的发展,照相已经成为生活中必不可缺的活动了。
照片除了能帮助人们记录美景以外,而且还能帮助人们发现一些不为人知的细节,比如在1989年的时候,就有一位广东农民从自己的照片中,意外发现了一处自然景观。
照片里的自然景观被认定以后,成为了四川当地的著名景点,前来观赏的游客络绎不绝。
让人奇怪的是,直到25年以后,这位农民竟然突然索赔280万元,这到底是为什么呢,他能获得280万的赔偿吗。
照片里的意外发现
时间来到1989年,来自广东顺德地区的农民潘鸿忠,来到了四川乐山旅游。
潘鸿忠生性自由,一有机会便要游览祖国的大好河山,而且说是一个农民,可潘鸿忠从小就饱读诗书,文化素养非常之高,经常会在旅游之后撰写游记。
来到四川乐山旅游,潘鸿忠自然是要观赏乐山大佛,他被当地的美景吸引,情不自禁的就用手中的傻瓜相机,拍下了诸多景象。
直到回家两个星期以后,潘鸿忠依然对于乐山的美景念念不忘,他开始重新观看自己拍下的照片,同时撰写游记。
就在撰写游记的过程中,潘鸿忠发现了一张十分奇特的照片,照片中的三座山峰在特殊的角度下连成了一体,而形成的形状,竟然像是一座睡佛。
更为巧合的是,按照潘鸿忠的推算,乐山大佛的位置,正好就处在睡佛的心脏位置,潘鸿忠惊叹不已,这明显不是大自然鬼斧神工就能办到的事。
潘鸿忠接连翻看了诸多照片,证实了自己的猜想,只有在特定的角度观看,三所大山才能呈现睡佛的模样,难怪一直没有人发现乐山睡佛。
事不宜迟,潘鸿忠立刻把这个惊人的发现传给了乐山政府,可是并没有引起重视,潘鸿忠没有放弃,而是撰写了一篇用文言文写就的《乐山巨佛发现记》,刊登在四川出版物中。
《乐山巨佛发现记》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四川文物厅专门组织人员前往乐山考察,证实了乐山睡佛的存在,轰动全国。
一时间,前来观赏睡佛的游客络绎不绝,然而,对于发现者潘鸿忠来说,这却是噩梦的开始。
乐山睡佛
面对乐山睡佛的走红,发现者潘鸿忠也是欣喜(xi)不已,他除了是乐山巨佛的发现者,可以留名历史以外,他用文言文写就《乐山巨佛发现记》也得到了高度重视。
它被乐山政府刻成了石碑,至今仍放在乐山睡佛的观佛楼上,被誉为“三绝碑”,足以见得潘鸿忠的文化素养之高。
同时,潘鸿忠由于发现了乐山睡佛,被当地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奖金5000元,要知道那还是在1991年,5000元绝对不算是小数目。
然而,此时已名利双收的潘鸿忠,却突然上访了乐山市政府,要求乐山政府保障自己的出版权益。
事情的起因,是潘鸿忠在在游乐山睡佛的过程中,发现当地商贩竟然在出售自己并未授权的照片,这已经严重侵害了潘鸿忠的合法权益。
潘鸿忠无奈之下,只得请求乐山政府出面,可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的合法申请就好像石沉大海一般,了无音讯。
机缘巧合之下,潘鸿忠听说全@国#人#大的版权检查团到访,于是便向检查团诉说了自己的情况,他要求乐山市六个侵权单位,赔偿自己12万元。
最终,潘鸿忠获得了1.7万元的赔偿,虽然这和他要求的赔偿相去甚远,可潘鸿忠本来也没打算能获得12万的赔付,他只是想提醒一下乐山政府,要注意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情到了这里,本来应该已经告一段落了,可是,就在乐山睡佛被发现的25年之后,潘鸿忠再次向乐山政府提出了索赔,而且他这次索赔的金额竟然高达280万!
被索赔280万
2014年,距离潘鸿忠发现乐山睡佛已经过去了25年,乐山法院再一次接到了潘鸿忠的诉讼,而且涉及到的金额远超过去。
关于诉讼的具体理由,潘鸿忠声称,自从自己发现乐山大佛至今,从未获得任何任何物质上的奖励。
要知道,潘鸿忠此时已经86岁了,可他依然对于自己的权益不依不饶,他认为自己作为乐山睡佛的发现者,有权利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
潘鸿忠所申请的280万赔偿中,200万是发现奖励,80万是每年给予自己的经济补偿和慰问,至于当年的5000元奖金,应该是乐山荣誉市民的奖励,不能算作发现奖励。
与此同时,潘鸿忠还对四川邮票公司提出诉讼,说该公司使用了自己未授权的照片,侵犯了自己的权益,索赔100万元,只不过由于公司的特殊性质,这桩诉讼被送去了成都法院。
很多人都很奇怪,潘鸿忠为什么要在耄耋之年,旧事重提,要索取巨额赔偿呢?
对于这个问题,潘鸿忠始终没有回答过,280万的赔偿款不是个小数目,潘鸿忠敢索要280万,肯定是有他自己的理由的。
然而潘鸿忠的这一次索赔之旅,就没有之前那一次幸运了,乐山市人民法院根本就没有给潘鸿忠诉讼的机会,而是直接表示不予受理。
成都法院那边倒是受理了潘鸿忠的诉讼,可经过调查以后,法院判断邮票公司所使用的照片,并不是潘鸿忠所拍摄的,所以驳回了潘鸿忠的诉讼。
判罚结果出来以后,潘鸿忠显得非常失望,其实他暮年的生活经济状况很差,所以才会想到要申请赔偿,只可惜,他没有能获得赔偿收入。
断案析法:著作权与侵犯著作权
纵观本案,潘鸿忠一共进行了两次诉讼,可两次诉讼的结果却截然相反,除了诉讼动机的分别以外,主要还是由于涉及到的情况不同。
在潘鸿忠的第一次诉讼中,他主要是针对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提起上诉,这是他的合法权益,所以他最终的诉讼能够成功。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潘鸿忠拍摄的照片,属于《著作权法》中摄影作品的定义,潘鸿忠作为创作作品的作者,理应具有拍摄照片的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承担本法规定的民事责任。
乐山睡佛景区内的商贩,在并未获得作者潘鸿忠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了他所拍摄的图片,并且因此盈利,已经严重侵犯了潘鸿忠的著作权。
至于乐山政府的有关单位,虽然获得了潘鸿忠的授权,可他们使用了潘鸿忠的作品,却没有支付应当支付的报酬,这样的行为,同样侵犯了潘鸿忠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潘鸿忠可以获得2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对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还可以追求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潘鸿忠的情况,主要是涉及到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摄影作品的情况,只不过由于不涉及到严重情况,所以应该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潘鸿忠的第一次诉讼合情合理,他也获得了自己应有的赔偿,而至于他的第二次诉讼,那可就很难说是十分正当的了。
先且不论潘鸿忠针对邮票公司的诉讼,毕竟邮票上使用的照片,本就不是潘鸿忠所拍摄的,法院驳回他的诉讼情有可原。
在针对乐山政府有关部门的第二次上诉中,潘鸿忠主要的依据是《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该条法文中的第四种情况是,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潘鸿忠作为乐山睡佛的发现人,在发现乐山睡佛以后,及时上报给当地政府,使得乐山睡佛得到保护,最终得以展示给所有人。
从这个角度来说,潘鸿忠应该是要获得国家给予的奖励的,可需要注意的是,这条法文的规定是,精神奖励或是物质奖励,也就是说二者皆可。
对于古文物与古代遗迹等发现来说,发现人无法通过发现此类文物而获取直接的经济利益,同时,国家一般给予的精神奖励居多。
潘鸿忠乐山荣誉市民的称号,应当算所精神奖励,5000元的奖金,则就是物质奖励了,潘鸿忠为了申请赔偿,才将两者混为一谈。
至于法院为什么不受理潘鸿忠的上诉,主要是因为他并不是被侵害发现权的主体。
发现权是著作权的一种,受到法律保护,乐山睡佛并不属于发现权的范畴,潘鸿忠不具有乐山睡佛的知识产权。
简单来说,乐山睡佛属于自然景观,潘鸿忠只是发现了它,但并不是乐山睡佛的创造者,所以并不具有发现权,这种发现不被法律保护。
如此一来,既然潘鸿忠不具有发现权,那么他以自己的发现权去诉讼有关政府,自然是不会被受理的了。
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丰富,经常会有人发现历史文物,这样的事情,在我国并不罕见,兵马俑被发现的时候,就出现过这样的闹剧。
希望法律能尽快完善针对发现权的界定,让这样的闹剧少一些发生。
参考文献:《著作权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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