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需要多久
公积金提取需要先审核,每个人的审核时间和提取时间都不同,但提取时间一般都为办理完手续后3-5个工作日转到个人账户,若一直未到,可咨(zi)询相关人员。公积金提取方法:1、经过线上预约后向银行经高迅办网点提交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2、银行经办网点审核材料并出具受理通知。3、银行经办网点提交材料给公积金中心审批批准。4、提取转账至个人指定账户。
职工有下列情罩迹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WS@#@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WS@#@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戚闷此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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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有下席探看大歌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WS@#@买、建造、翻建、孔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她乙还购WS@#@买自住住房贷款酒已落地态活需品本伯优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宜晶计验收入15%的; (志尔块未相套方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投载念表江房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小优定的时间内提取。 第二十六条 沙区度钱达西阶掌围少得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振宪岁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同时注销: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会之味落养老保险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赵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清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渐依女马神益。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束未变齐德小情酒言全围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抗承说越理由;申请人要求今运较降车关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二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WS@#@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管委会规定的年限; (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管委会规定的比例; (三)信誉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WS@#@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有关手续; (五)提供担保。 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 第三十条 禁止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禁止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WS@#@买办公或者生产经营用房。 第三十一条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WS@#@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个人购房需求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企业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办公场所、服务网站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程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应当简便、快捷。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审核和发放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贷款审核、贷款发放等工作程序。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禁止挪用住房公积金,禁止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申请人信用审查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查验贷款申请人信用情况,贷款后贷款人出现违约记录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更多相关问题,请上hf.loupan合肥楼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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