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怀先烈公祭日

十二月十三日国家公祭日 12月13日国家公祭日 每个人“默哀一分钟”

今年12月13日是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第五个国家纪念日,也是南京大屠杀悲剧81周年。11月23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了《南京市国家公共祭祀保障条例》,自2018年12月13日起正式生效,并将南京市政府之前的“默哀一分钟”倡议明确纳入法律法规。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每年的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者国家纪念日。今年11月23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全票通过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市民如何参加国家公祭日的悼念活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南京大屠杀同胞丛葬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在举行全国公祭仪式时,应当同时在丛葬地举行悼念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学校应当以各种形式组织悼念活动,开展专项教育。鼓励社会各界自发组织各种形式的悼念活动。鸣放警报时怎么默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和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外,机动车、火车、船舶等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车鸣笛一分钟,火车和船舶同时鸣笛;道路上的行人和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在当地默哀一分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和师生在当地默哀一分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市人民政府通知规定的国家公共祭祀活动期间,国家公共祭祀设施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条例》第十四条指出,在市人民政府通知规定的全国公共纪念活动期间,禁止全国公共纪念设施周围的所有公共娱乐活动。具体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条例》第二十三条指出,在举行纪念活动或者参观国家纪念设施时,应当真诚纪念死者,遵守下列规定:保持安静、庄严,不得大声喧哗;爱护历史文物,不得亵渎、损坏国家纪念设施;穿着端庄得体,不得穿着与国家纪念设施环境和氛围不一致的服装和图标;服从组织指导,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国家纪念设施的其他管理规定。(本文于2018年12月10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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